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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四技收入开据营业税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3

信息来源:

校内各单位:

最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文件要求:目前在用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将于630日作废,71日起启用新版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同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费票据使用方面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学校四技收入需开据营业税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含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简称“四技收入”),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据此,对于学校取得的四技服务收入,提供营业税票。

二、营业税税款计算标准及经费列支渠道

根据税收法规,我校取得四技收入,以实际收入额基数,按5.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税款为项目成本,在课题中支付。

三、免税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合同登记机关登记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

a.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b.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c.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2.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a.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b.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c.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四、办事流程

1. 由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统一签署技术合同。

2. 合同生效后,科技开发部到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等手续。

3. 对于经登记认定能够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合同,科技开发部再到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

4. 经费到账后,由学校财务部统一开据营业税票。


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科技开发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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